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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福利年假不能随便放!

发布时间:2022-06-21

      福利年休假是用人单位出于保障员工休息权、激励员工积极性和增加用工稳定性的考虑,在法定带薪年休假之外额外给予劳动者的福利待遇,通常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执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可。

      但是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往往没有将法定带薪年休假和福利年休假作出明确区分,也没有明确未休福利年休假的补偿问题,导致无法妥善处理员工离职时的年假清算问题,从而引发劳动争议。

      一、剩余假期性质认定

      员工离职时年休假尚未休完,如规章制度中没有相关约定,剩余的年休假应认定为法定带薪年休假还是福利年休假?

      司法实践中对此持有以下两种截然不同的认定方式,但近年来大多数法院均采取第一种认定方式:

     (1)推定用人单位优先履行法定义务,认定已支取年休假为法定带薪年休假。


法院

案号

法院认定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京02民终10263号

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休假顺序的情况下,推定方吉所休为法定年假,因此剩余15天年假应为福利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1)京03民终17164号

从公平角度和增进劳动者福利的角度考虑,如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劳动者休息优先适用额外年休假,而将法定年休假留存获得补偿将产生不利的导向作用,用人单位无偿给予劳动者的福利最终成为自身的负担,则用人单位无疑会选择取消此类福利,最终受不利影响的还是劳动者,故综合上述考虑,本院认为尹路的法定年休假已经休息完毕。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沪01民终5555号 

福利年休假是用人单位根据其自身情况自行设立的带薪休假制度,系为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而非给予劳动者获得薪资补偿的福利,现陈汶并未举证证明双方就年休假的休假顺序存在约定,故应推定陈汶2019年度已休年休假111小时系先休2018年及2019年的法定年休假,经核算,陈汶尚剩余1小时法定年休假未休。

     

      (2)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完备时,员工应有权决定其年休假性质。已休取年休假的性质以员工主张的为准。


法院

案号

法院认定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2015)长民四(民)初字第1611号

双方对于已休年休假性质存在争议。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完备的规章制度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现双方对于福利年休假与法定年休假的休假先后顺序,既无约定,通讯公司也未提供相应的规章制度的规定,通讯公司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在此情况下,本院对于任侠主张的先享受福利年休假的陈述,予以采纳。

 

      二、未休福利年休假补偿标准

      如规章制度中没有相关约定,用人单位是否需就员工离职时剩余未休福利年休假进行补偿?

      我国大多数法院认为:福利年休假不属于法定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范畴,在没有明确约定补偿的情况下,可不予补偿。


法院

案号

法院认定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粤01民终5450、5451号

本院认定陈文冬2019年和2020年合计休年休假17天,已休完按照法律规定其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年休假天数高于法定年休假的天数,属于利联地产公司给予陈文冬额外享有的休假福利,双方在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中均无约定未休福利假,利联地产公司需要支付工资。综上,陈文冬主张利联地产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粤01民终20519号

至于福利假,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在劳动者未休完用人单位给予福利假的情况下需要按照劳动者日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故李伟江要求芳村公司按年休假标准支付福利假工资的请求无依据,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京02民终13225号

双方均认可黄靖宇2019年法定年假已休完,2020年存在10天法定年假未休,对此诺基亚通信公司应支付该10天的法定年假工资。对于黄靖宇主张的补充年假工资,因用人单位并没有关于补充年假未休给予补偿的规定,黄靖宇亦未提供公司存在对补充年假给予补偿的证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沪01民终4258号

因福利年休假实际系海富通公司给予王志青的一种福利待遇,现双方对福利年休假是否可折薪以及具体的折薪的计算标准等均无约定,海富通公司虽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自愿向王志青支付过部分折薪,但海富通公司对支付该款项的理由亦已进行了较为合理的说明,王志青仅以此为由主张福利年休假的折薪,依据不足,一审法院实难采纳。故对王志青要求海富通公司支付福利年休假折薪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但部分法院,包括但不限于深圳法院,认为在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未休福利年休假应按法定带薪年休假标准进行补偿。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一百一十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规章制度对超过法定年休假天数的未休年休假未约定补偿,或约定了补偿但未明确具体补偿标准的,劳动者要求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超过法定年休假天数的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