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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对中国现有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突破》

发布时间:2020-01-22

       美东时间2020年1月15日,中美双方在美国华盛顿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中美在《协议》第一章:知识产权中达成的部分共识对中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有所突破,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很有可能会改变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01  降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门槛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规定, 只有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现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只有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才属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也即是说,目前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门槛是五十万元损失。

      而中美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作为过渡措施,作为刑事执法门槛的“重大损失”可以由补救成本充分证明,从而降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门槛。作为后续措施,权利人确实发生实际损失将不再作为启动侵犯商业秘密刑事调查的前提要求。也即是说,将来“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很有可能会不再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侵犯商业秘密罪或许将从结果犯变为行为犯。 

      02  药品专利申请接受补充数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17年修改《专利审查指南》时,针对补交实验数据在第二部分第十章新增了第3.5节:“对于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由此可见,在签订《协议》前,中国对于采取专利申请补充数据是采取严谨的保守态度的。中国不接受专利申请人为了获得较早的专利申请日,在发明创造完成之前先提交专利申请,然后再补交实验数据的不诚信行为。

      而现在,中国在《协议》中承诺其将允许药品专利申请人“依靠补充数据来满足可专利性的相关要求,包括对公开充分和创造性的要求”。也就是说,之后,中国对药品专利补交实验数据的审查要求很有可能会放松,药品专利的申请会更为容易。

      03  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

      早在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就在《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中提出了要探索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在批准仿制药上市时要考虑先前已上市药品的专利状况,从而避免可能的专利侵权。

      而现在,我们终于可以在《协议》中初步窥见该制度的雏形。中国将设立制度相应的通知制度、临时救济制度及纠纷解决制度。具体而言,中国将:(1)通知专利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其他人正在其专利有效期内寻求上市相关产品;(2)给专利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预留足够的时间和机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或其他临时救济措施;(3)建立相应的侵权纠纷解决机制,允许专利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在相关产品获得上市许可前提起诉讼。

      04  延长专利有效期

      中美双方约定将延长专利有效期以补偿专利授权或药品上市审批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具体而言,专利授权中的“不合理延迟应至少包含,自在中国提交申请之日起4年内或要求审查申请后3年内未被授予专利权,以较晚日期为准”;对于补偿药品上市审批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中国可限制这种调整至最多不超过5年,且自在中国上市批准日起专利总有效期不超过14年”。

      不过鉴于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大幅度压缩专利审查周期,该条款对中国现有专利制度的冲击应该不会太大。

      05  免除善意错误通知人的责任

      在《协议》中,中国承诺其将“免除善意提交错误下架通知的责任”。也就是说,《协议》生效后,如善意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了侵害,可以无需顾虑我国现行《电子商务法》第42条第3款规定的“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直接向电子商务平台发出侵权通知,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这对于打击电子商务市场的侵权假冒行为将大有裨益。

      06  追究电子商务平台的不作为责任

      在《协议》中,中国承诺其将规定:屡次未能遏制假冒或盗版商品销售的电子商务平台可能被吊销网络经营许可。这说明,在这之后,如果电子商务平台在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通知后无所作为,除了要承担现行《电子商务法》第45条规定的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还将面临被吊销网络经营许可的风险。

      07  简化对证据的形式性要求

      中美双方就简化民事司法程序中的文书认证达成了令人惊喜的共识:对于可通过当事人之间认可或以接受伪证处罚为前提的证人证言来引入或确认真实性的证据,双方不得提出证据认证的形式要求,包括要求领事员盖章或盖印等;对于无法通过上述证人证言来引入或确认真实性的证据,将简化公证和认证程序。

这意味着:在《协议》生效后,至少在知识产权领域,对域外证据的公证认证要求将会放宽。此外,如果中国要依此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的话,很有可能会将该放宽标准适用于所有法律领域之中。届时,对于当事人而言,举证难度将会大大降低,维权成功可能性也会相应提高。

      对于中美双方在知识产权领域达成的共识,中方将在《协议》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制定行动计划。(《协议》在双方签字后30日内或双方相互书面通知已完成各自国内适用程序之日起生效,二者以孰早为准。)《协议》究竟会让中国现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走向何方呢?就让我们拭目以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