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个人破产第一案”。在该案中,债务人蔡某原负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连带债务214万余元,但在适用个人破产程序之后,蔡某仅需清偿3.2万余元。[1]
古往今来,欠债还钱,那是天经地义的事。怎么个人破产制度还把欠债不还给合理化了呢?
首先,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还只是一个提法,它并不具有全国范围的普适性。我国目前还在研究如何分步推动个人破产制度及相关配套机制的建立,目前也仅是在温州等地开展了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试点启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其次,个人破产制度不是随随便便哪个自然人都能申请的。根据2019年06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是为了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2]。也就是说,个人破产制度是对公司有限责任制的一个合理延伸,其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负保证责任或因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而对破产企业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的自然人[3]。
最后,即便是上述自然人,在没有如实申报财产并获得全体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也不能适用个人破产程序,用新的债务清偿方案取代原债务清偿责任[4]。且在个人破产申请成功后,法院将向债务人出具行为限制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等,直至其履行完新的债务清偿方案、恢复信用[5]。
综上所述,个人破产制度的设计初衷并不是给欠债不还的老赖们打开了法律的缺口,相反,它只是给那些想还钱但又一时还不起的诚信债务人一点缓冲的时间,对老赖们依旧是按老方法狠狠地打击。个人破产制度依旧可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证社会的公平公正。
当然了,设计初衷是一回事,实施效果又是另一回事。个人破产制度最终将走向何方?就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参考文献:
[1]温州法院微信公众号. 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顺利办结. https://mp.weixin.qq.com/s/L1ZWoLrlihR5KVaW0BaJ8Q.2019-10-09. 2019-10-15.
[2] 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 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第6页). http://www.gov.cn/xinwen/2019-07/16/content_5410058.htm.2019-06-22. 2019-10-15.
[3]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六条.
[4]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十条及第二十二条.
[5]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三十五条.